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 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财处、招生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指导、监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管干事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档次、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13类:
1.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特困供养学生;
3.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残疾人子女;
8.边缘易致贫家庭;
9.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0.低保家庭学生;
11.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2.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1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认定档次。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消费水平;
2.家庭供养人口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缺少劳动力或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除本人外,有1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 费和学杂费的;
2.单亲(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学生。
(三)特别困难。有下列情况这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特困供养学生;
3.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残疾人子女;
8.边缘易致贫家庭;
9.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0.低保家庭学生;
11.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2.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13.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 (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14.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15.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1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17.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二级学院。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十三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 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及《确认表》《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实施细则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利用暑假招生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 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本细则第十条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基础,结合日常消费行为,按照我院认定标准,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校园、校内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现场投诉、电话咨询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 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4.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生活铺张浪费、沉溺网吧者;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因学习不刻苦努力而学年累计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8.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七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二级学院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 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外,同时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