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结合《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现将2022~202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3.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班级评议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小于班级人数的15%,其中,普通学生人数不少于评议工作小组总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可由班级投票选举产生,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2022~2023学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以下9类:
1.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残疾人子女;
8.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档次
综合考虑学生家庭收入、支出、债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相关因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四、认定标准
(一)特别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无法提供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残疾学生等中央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
3.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4.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5.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6.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和住宿费,但无法提供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除本人外,有1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2.单亲(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4.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在读期间需要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等费用,但不足以满足基本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消费水平;
2.家庭供养人口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缺少劳动力或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4.不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拒绝核查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过度消费或不当行为的。
五、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9月30日~10月15日)
1.学校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二级学院。
2.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学校认定。(10月16日~10月22日)
1.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2.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基础,结合日常消费行为,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估积分表,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4)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三)结果公示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校园、校内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现场投诉、电话咨询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
(四)建档备案
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注意事项
认定过程中,中央下发9类重点保障人群无需再提供证明,其他困难学生如已有证明材料的,学院可要求学生提供已有材料(如证件照片、复印件等),但原则上不需要学生就认定工作新开、增开任何证明。
六、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发现问题,坚决纠正,遴选出本学院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
2.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二级学院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外,同时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湖北工程职业学院2022~2023学年度班级民主评议认定工作记录表》
2.《湖北工程职业学院2022~202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登记表》
3.《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4.《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
6.《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7.自愿放弃说明
学生工作部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