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和相关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财处、各学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和学籍及资助管理工作。
二、应征对象
应征对象为学校普通高职生(年龄为18至22周岁)
三、应征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
1、毕业生应征志愿兵(士官)。每年四月份开始网上报名,参加黄石军分区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政审,持入伍通知书、学费代偿补偿表(一式二份)到学工部办理相关手续,七月份自行到部队报到。
2、毕业生应征义务兵。持身份证、毕业证于每年四月初到校武装部统一组织网上报名,七月参加体检和政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由校武装部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九月份组织送兵。如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的毕业生,入伍前必须将各种表格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学费补偿代偿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校学工部办理相关手续,到校武装部备案。
3、未参加预征,直接在户籍地报名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入伍前可以返回校武装部补办预征手续。
(二)在校生应征入伍
1、在校生仅限参加义务兵,每年四月初至五月底持学生证、身份证和2张白底一寸彩照到校武装部报名,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预征登记表》,统一组织网上报名,七月参加体检和政审,经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由校武装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送兵。在校生回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入伍前必须将各种表格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学费补偿代偿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校学工部办理相关手续,到校武装部备案。
2、所有批准入伍的在校生,持入伍通知书到其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四、优待政策
(一)在校生应征入伍后的学业管理
1、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2、入伍前,如有修读不及格科目,由教务处根据武装部提供的入伍名单在离校前组织补考;也可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学分抵扣书面申请,凭入伍或退役证明,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工部、武装部根据其平时的表现情况进行鉴定,通过面试或准予免试,报院教务处确定成绩和学分。
3、入伍前进入大三学习的在校生,在入伍后一年内向学院提交部队期间思想汇报(由所在连队印鉴确认),提出学分抵扣申请,由教务处确认大三成绩合格,其他所有学分修满可按时准予毕业,入伍前累计有2次及以上旷考(含正考、补考、清考),不合格科目不予认定。
4、凡是通过单招、技能高考或(3+2)等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毕业生,入学一年后应征入伍的,可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对从其他中职学校升入本校的学生不适用本款。
5、入伍前进入大二学习的在校生,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回校参加统一考试,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校考试的,可由学生所在学院寄送试卷至部队,答题完成后试卷加盖服役部队印鉴按规定时间寄回学校,大三成绩按思想报告确定。服役期间修满规定学分的,学院给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6、退役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对复学后个别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二年。
(二)学籍管理
1、新生入校报到之前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工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服役期满后申请复学,安排进入当年的新生班级就读。在校期间入伍的学生在办完离校相关手续后,凭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学籍,服役期满申请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2、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原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回原专业复学,逾期不予复学,发放肄业证。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选择其它专业学习,也可以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免试安排转入其他本科院校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
3、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退出现役的,持当地兵役机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但必须是返乡后二月内回原学院办理,逾期不予复学,发放肄业证书。不愿意复学的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业实际情况发放肄业证书。
4、服现役期间因思想退兵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学生,一律不予复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三)学费与代偿补偿管理
1、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应征入伍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学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于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不分义务兵和志愿兵)。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应征入伍学生,不属于学费代偿补偿范围。
2、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应在网上按规定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被批准入伍的,应及时将学院及地方武装部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院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当年8月30日前返还给学生本人办理其他手续。应征入伍学生于当年8月30日前应将已办好手续的上述材料交院武装部备案。
4、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在网上按规定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被批准入伍的,应及时将学院及地方武装部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院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还需向学院提交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院学生工作部(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5、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读完大二进入大三应征入伍的学生,可按学校教学计划将学生第三年当兵期间作为实习时间,不需要再申请复学。但按期毕业的学生需在入伍前必须缴清三年级学费,入伍当年申请学费补偿只能计算参军之前所缴学费的总额,第三年所缴学费在退役后到学校填写复学资助资格申请表,上报省级审核后补偿。
五、我校中职应征入伍学生有关学籍方面的管理,可参照此文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学分抵扣申请表.doc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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