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和《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鄂工程职〔2017〕3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入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学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严格控制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严格控制转出人数。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条件下,学生可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本专业学习满一学期后,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有利其发挥专长的;
(二)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自愿降级重修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教务处、学工处审核,经党委会批准后,可转入其它专业进行学习。
第七条 学生休学后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重新入学但因学校调整学科专业建设致专业停招的,或专业成建制组班不足15人需调整专业教学的,学校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适时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核实情况后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制、提前批招生、单独招生、专本衔接三二分段培养、艺术体育类专业、校企合作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三)入学后有1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在校期间违反法纪校规,受到处理处分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必须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提出。每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转往一个专业,且只能在学制和生源性质相同的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 学业时间超过学制一半(不含一半)的,转专业后应转入下一年级,并不得突破转入人数控制比例。
第三章 办理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转专业审批流程。
1.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转入专业及计划数汇总表》,上报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最多接纳人数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和学校教学资源配置实际进行审核,制定转专业计划(含不能转出、转入,限制转入与鼓励转入专业目录与人数)报送至学工处,学工处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工处对学生公布转专业计划数。
2.学生应在转专业前一学期第10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交给转出二级学院,由转出二级学院进行条件初审。转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依据转专业条件和转出指标控制数(转出人数不得突破5%),作出初审意见。未获批准的,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做好思想工作。
3.转入二级学院根据专业转入指标控制数,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如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在计划范围内,二级学院签述拟同意意见,如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出计划范围,学生需参加学校统一命题的考试,按照从高到低的分数进行录取,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入二级学院收齐后交学工处。
4.学工处根据二级学院初审意见进行复核,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同时,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学校正式发文。获准转专业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成绩认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班级由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确定后汇总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由转入的二级学院审核并确认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审定后录入成绩系统。因课程教学学期设定造成未修读的必修课程由转入教学院系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并在一年内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获得该课程成绩后补录。
第十五条 转出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处,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